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单位应连续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和追究用工单位连带责任102
本期学习的案例简介:2014年7月,张某到某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修配厂工作,应聘岗位为吸污组防护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聘后不久,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就安排张某与一家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将张某派遣至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又多次更换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导致张某先后与9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更换合同签订主体。2023年7月,在车辆维修有限公司的安排下,张某与签订合同的最后一家A派遣公司发生调岗事件,因张某不同意调岗,A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张某申请仲裁,要求以自己2014年7日以来的工作年限为计算年限,由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与A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仲裁处理中,车辆维修有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不同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9份、不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9份、招投标文件9份,主张自身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应当由其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赔偿。A公司则主张,自身与张某2022年9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故其只承担张某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7月的赔偿金支付。张某向仲裁委出示了本人在车辆维修有限公司的职工基本信息情况表、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的工作证、工牌、自己的工资流水、在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工作以来历年的考勤表等证据。主张自己一直在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吸污组防护员岗位工作。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例学习要点:1、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应不应该连续计算经济补偿年限?;2、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应不应该共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将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与派遣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我们要学习的重点、要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本案例中我们知晓,张某自2014年参加工作以来,虽频繁更换派遣单位,但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一直没有变更过。这种情形属于“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张某这些遭遇的背后都是车辆维修有限公司的授意,其公司的目的是节省用工成本、逃避用工责任。所以可以认定,作为用工单位的车辆维修有限公司给张某造成了损害。因此,车辆维修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裁决结果须是由两家公司共同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撰稿人:云南佑成 法务部 龙爱民 202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