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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期限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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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是实务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常见的情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昆明市某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731日止。20206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6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某公交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张某则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7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731日。随后,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8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编者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91日正式施行)并没有直接规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意见,以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如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单位拒绝劳动者的主张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撰稿人:法务部 罗铭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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